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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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萬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萬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萬啟因贓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萬啟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刑法第50條雖已由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惟因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該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適用本案受刑人所定應執行之刑其結果要無影響,故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三、另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至12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
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受刑人蔡萬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恐嚇│恐嚇│││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95.07.11~95.07.20│98.03.15│98.03.15│├──────┼─────────┼─────────┼─────────┤│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第6696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34│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號│1948號│1948號││├────┼─────────┼─────────┼─────────┤││判決日期│96.03.28│99.01.28│99.01.28│├─┼────┼─────────┼─────────┼─────────┤│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584│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號│1948號│1948號││├────┼─────────┼─────────┼─────────┤││判決確定│98.12.17│99.01.28│99.01.28│││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1號(即彰化地檢│││第471號(即彰化地│104年度執緝字第612號)│││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13號)│編號2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03.15│98.03.15│98.03.15│├──────┼─────────┼─────────┼─────────┤│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日期│99.01.28│99.01.28│99.01.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確定│99.01.28│99.01.28│99.01.28│││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1號(即彰化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12號│││)││├─────────────────────────────┤││編號2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恐嚇│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03.15│98.03.15│98.03.15│├──────┼─────────┼─────────┼─────────┤│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日期│99.01.28│99.01.28│99.01.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確定│99.01.28│99.01.28│99.01.28│││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1號(即彰化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12號│││)││├─────────────────────────────┤││編號2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恐嚇│恐嚇│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03.15│98.03.15│98年3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字第560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日期│99.01.28│99.01.28│99.01.2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1948號│1948號││├────┼─────────┼─────────┼─────────┤││判決確定│99.01.28│99.01.28│99.01.28│││日期││││├─┴────┼─────────┼─────────┼─────────┤│得易科、易服│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社勞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71號(即彰化地檢即彰化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612號)││├─────────────────────────────┤││編號2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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