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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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啟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4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啟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