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附帶民事訴訟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原告 楊惠宇 被告 謝昀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349),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