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