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附表編號1、2、3:6個月內、附表編號4: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附表編號1、2、3:6個月、附表編號4:7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臺灣銀行有限公│96年8月30日│200,000元│AP0000000│00000000││││司花蓮分行││││0787│├──┼───────┼───────┼───────┼───────┼─────┼────┤│002│甲○○│臺灣銀行有限公│96年9月30日│200,000元│AP0000000│00000000││││司花蓮分行││││0787│├──┼───────┼───────┼───────┼───────┼─────┼────┤│003│甲○○│臺灣銀行有限公│96年10月30日│200,000元│AP0000000│00000000││││司花蓮分行││││0787│├──┼───────┼───────┼───────┼───────┼─────┼────┤│004│甲○○│台灣銀行有限公│96年11月30日│200,000元│AP0000000│00000000││││司花蓮分行││││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