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輝選任辯護人吳孟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陳文輝於民國98年9月1日起任職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社團法人臺灣環境管理協會(下稱本案協會,非商業會計法適用範圍內之機構),操持秘書長之工作。具有綜理會務、批示各類報表、審查經費核銷之權責,並於99年1月1日,真除秘書長職務。適本案協會於98年、99年間承包經濟部 工業局 (下稱工業局)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採購案(下稱安全供應鏈案或AEO案),並分包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下稱:產基會)得標之工業局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採購案(下稱永續案)(下分別稱「98年永續案」、「99年永續案」、「98年AEO案」、「99年AEO案」)。其明知該等計畫均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各經費之請領都必須有支出事實、留存單據備查,方得送各計畫委託單位(產基會或工業局,下或統稱業主)核銷。若本案協會實際支出未達契約金額,業主僅撥付實際支出金額,若經費支出逾契約金額,業主僅支付契約總金額,逾越部分需由本案協會自行吸收。然本案協會員工 王素玲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向陳文輝告知本案協會營運入不敷出,且標案支出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金額上限。陳文輝因此與本案協會員工 楊淑麗 (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王素玲商議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第三人(本案協會)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業主)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陳文輝擬具虛列名目自各計畫中申領經費彌補虧損之計畫,推由楊淑麗不實登載如附表一所示文書(文書名稱、證據出處均詳附表一所載。而雖然部分文件有不知情的 同仁 印文,但無證據證明為陳文輝、楊淑麗、王素玲盜蓋或偽造),造成有如附表二所示各本案協會成員加班、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之假象(成員名稱、加班時間、請領加班費或領取工作獎金名目、數額均詳附表二所載)。並逐級呈轉用印完成行政流程。再交予王素玲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的「經費累計表」,復由楊淑麗在理事長欄代蓋不知情的 駱尚廉 印文(無證據證明楊淑麗無權代蓋理事長印),連同專案主持人製作之計畫進度表、請款公文等相關文件於附表三所示之「文件提出時間」欄所列時間送工業局或產基會請款(所請款項不僅前述虛捏之加班費、工作獎金,尚包含有其他合法應領款項,故請款金額大於虛捏之加班費、工作獎金)。工業局(AEO案)、產基會(永續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本案協會所請領之金額均為合於契約約定的應付款項,而不知道摻有虛捏之加班費、工作獎金。而先後於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欄所列時間,將本案協會所請款項如數撥入本案協會開立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協會帳戶),而詐得如附表三所列金錢。款項撥入後,為平衡帳目、使將來審核本案協會帳冊的會計師不致起疑(因為名目上有發給同仁加班費、工作獎金,但實際上沒有發放,而是陸續做其他運用,那本案協會的帳就會不合),陳文輝、楊淑麗、王素玲承前揭犯意,製作如附表四所示業務不實文書,以塑造有發放加班費、工作獎金給本案協會同仁之假象。渠等先後不實登載業務文書之行為,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工業局、產基會、被虛報申領加班費、工作獎金的同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下稱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被告陳文輝認共同被告 施堅仁 (對被告陳文輝而言,亦屬證人)、證人楊淑麗、王素玲(上揭人下均逕稱其名)於調查局詢問中所陳,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本院於審理時傳喚該三人到庭結證,認其調詢與審理中之供述要旨並無不符,依前開規定,自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雖然被告認為施堅仁、楊淑麗、王素玲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因未經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但該等證人前揭陳述,依本段首揭規定,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例外在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下,方無證據能力,而此一「顯有不可信之情況」,須由被告一方舉證釋明之。詳言之,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且偵查中本即無「交互詰問」程序,是否有命被告與證人對質之必要,亦屬檢察官職權內得斟酌裁量之事項。故被告以外之人前開陳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以該等證人於偵查中未經被告對質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僅抗辯該等證詞無證據能力,但未能盡舉證之責,是仍不能採信。該等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公訴人所提出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做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㈠我是在99年1月1日至100年2月28日擔任秘書長,有勞工保險
(下稱勞保)投保資料可證。在這段期間前後的行政請款事宜都與我無關。98年永續案申請款項的時間是98年6月11日、98年9月10日,應該是時任秘書長的人要負責。㈡本案幾乎所有的文件都沒有我的核章。因為契約要求的是要
計畫主持人、單位首長即理事長蓋章,而非秘書長。我既不是計畫主持人或工作人員,也不是理事長。就算真的有問題,也是案外人即本案協會代表人駱尚廉要負責。㈢我沒有執行本案協會永續案、AEO案的財務彙整,這些都是由
專人楊淑麗、王素玲等負責,她們為了脫罪而胡亂攀附我。證人即曾任本案協會秘書長的 鄭耀文 、 黃孝信 (下逕稱其名)也都說秘書長不會實際執行計畫。這種申請款項的作法,從98、99、100年都是一樣,我也沒有去改變,為何其他人都沒事?而我沒有去改變本案協會的作法,並不代表我認同。我任職期間從來沒有指使、交代或暗示楊淑麗等人要怎麼申請費用。
㈣本案協會內部的經費人事加班費的登載數據及方式,並不等
同於向業主申請計畫款項的單據。製作附表一所示文書,與製作附表三的文件,是兩個不同的目的。附表一文件是做內部管控用的,不是拿來申請計畫經費用的。檢方從頭到尾都無法證明我曾經以附表一所示文件向業主請領款項。也未曾提出我向業主請領款項的明細。而向業主申請款項的單據是附表三所示文件,而附表三所示文件根本沒有我的名字,也沒有我的蓋章。㈤本案協會內的員工實際上都有加班,這就是我們這個產業的
常態,甚至加班到要睡在本案協會內。我們沒有強迫員工加班,他們都是自願的,員工加班的狀況遠超過檢察官指為不實的加班的時數,這些都經過到庭證人證述明確。而我們的工作是「包工制」,所有的薪水、加班費、津貼等都統合在一個總數裡面,員工領的薪水就含有加班費,證人即本案協會專案經理 莊明勳 (下逕稱其名)也說的很清楚了。且,我還曾經在99年的時候,個別的請同事到我辦公室發放獎金當場點收,並請他們於單據上簽名,只是這些單據都是交給王素玲,我離職並沒有帶走。
㈥依據本案協會的慣例,在收到業主支付費用以後,都沒有足
額撥付給計畫執行團隊,而是遲延發給,後期的款項就是拿來當作周轉金。員工他們領的是本案協會發給的薪資,不是從標案內直接領取,所以不管員工領多少,都沒有損及業主。業主支付給本案協會的錢,就是契約原訂的費用,我們並沒有拿超過契約約定的錢。雖然款項進入本案協會後,有領出來轉到楊淑麗的帳戶,但並非不當的款項。
二、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是於98年9月1日起任職本案協會,實際上操持秘書長之
工作,並於99年1月1日,真除秘書長職務。本案協會不實申領之98年度永續案、AEO案帳務,被告無從卸責:
⒈楊淑麗證稱:我於87年12月開始任職本案協會、100年開始擔
任行政組長、106年8月離職(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2至110頁、本院卷㈣第125頁參照),於98年底,被告跟前任理事長黃孝信交接(本院卷㈣第124頁參照)。98年底被告是兼職的,但已經實際在本案協會從事秘書長的工作(本院卷㈣第131頁參照)。印象中是98年開了一次理監事會之後,有做一個理監事會議的紀錄,所以那個時候前任的秘書長黃孝信就不再來了,但是被告那時候並沒有按照正常的上班來我們辦公室,印象中被告應該是兼職的。當時被告已經實際在本案協會從事秘書長的工作,只是因為還沒有正式就任而屬於兼職的狀態。(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第27頁「財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員工工作獎金明細表【安全供應鍊案】姓名楊淑麗、員工編號欄)上面記載的0000000000是我的員工編號,數字顯示的意義是我的到職日,也就是到職日為87年12月1日,002是編號。根據(法院所提示的法院卷㈠第289頁「台灣環境管理協會980005SMM工作獎金明細表」)該表,被告的員工編號是000000000,亦即被告到職日為98年9月1日(本院卷㈣第133頁參照)等語。另以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 胡舒涵 (下逕稱其名)為例,其於該表上所載員工編號為000000000號,亦代表胡舒涵是98年7月到職,此經胡舒涵敘明(本院卷㈣第351頁參照)。況,前述本案協會「台灣環境管理協會000000SMM工作獎金明細表」,其請款日期為98年12月1日,並於同日開立傳票。卻已將被告列入發放獎金名單,並加註職別為秘書長,此有該表附卷可憑(本院卷㈠第278、288頁參照)。由此可知,楊淑麗證稱被告是98年年底到本案協會任職,到職後,便操持秘書長之工作等語洵無錯誤。而被告正確任職之日期,就是其員工編號所載98年9月1日。⒉王素玲證稱:我的員工編號000000000號,前面顯示的日期為
我的到職日(本院卷㈣第147頁參照)。被告是99年1月1日到職沒錯,可是他98年9月1日就已經兼任秘書長了,所以其實他是98年9月1日就實際已經開始行使秘書長的職權了,我所說的依據是參考要給內政部的內簽(本院卷㈡第335頁參照)。對此,王素玲亦有提出本案協會致內政部之98年12月28日(98)環管字第98171號函與附件理監事會議紀錄、被告簡歷為憑(本院卷㈡第349至357頁參照),該函說明二明確記載:「本會原任秘書長黃孝信先生於98年8月31日請辭,由陳文輝先生接任秘書長乙職,此人事案業經旨揭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然 陳君 自98年9月1日〜12月31日因故不克接任秘書長職,此期間暫任本會顧問並代執行相關業務,將於99年1月1日起正就任秘書長職。」等語,且該函經被告自己用印發文(被告於「秘書長」欄位用印,落款12/29代)。
益證被告於98年9月1日實際擔任本案協會秘書長之事實至為灼然。
⒊雖根據被告之勞保投保資料(本院卷㈡第275頁參照),被告
在本案協會之起保日期為99年1月4日。但勞保投保日期,與勞工實際到職日期,本無邏輯上之必然關係,難以此遽謂被告在本案協會投保勞保之起始日與被告實際到職日一定相同。至於98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本案協會登記之秘書長仍為鄭耀文,然實際是陳文輝執行秘書長職務乙節。查,鄭耀文證述:「(問:為何當時98年2月到98年12月底相關加班紀錄表簽章都是你用印審核的?)答:我……原本打算到環管協會就職,但是……接到了學校的教職機會所以我就懇辭了,正好理事長可以找到黃孝信秘書長接任幫助這個工作,不過因為當時黃孝信秘書長從公職退下,有考慮到旋轉門的問題,所以仍由我擔任秘書長……所以在這段期間是由實質擔任秘書長的黃先生來處理這些事情。」(本院卷㈣第152頁參照)。黃孝信證稱:「我一開始是任秘書長,後來改為顧問……其實行政上是鄭耀文負責,我只負責計畫的管控,因為那時候名義上鄭耀文也是秘書長…我記得我是9月走的。」(本院卷㈣第435至437頁參照)。可知本案協會似有登記上之秘書長與與實質從事秘書長工作之人並不相同的情事。且由黃孝信「我記得我是9月走的」之證詞,也可佐被告於98年9月到職之事實。更甚之,被告於調詢時一度自承:「……約88年間進入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並先後擔任資深經理、協理及副總經理等職務,同時我約在94、95年間與朋友一起成立有新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但有新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我約於98年離開產基會後就到臺灣綜合研究院……擔任顧問,規劃碳管理工作,同時開始營運有新公司,同(98)年底臺灣環境管理協會……秘書長黃孝信因故離職,並邀請我接任秘書長一職,所以我除了臺綜院顧問、有新公司負責人外,還於98年12月底開始兼任環境協會秘書長,不過約1、2個月後我也請辭臺綜院顧問,臺綜院改聘我為無給職顧問……」(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㈠第6頁參照)。在在足證被告本段首揭之辯解,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⒋再者,雖然被告是於98年9月1日到本案協會工作,實際執行
本案協會秘書長職務已如前述。但本案協會於98年7月間便已向業主申請98年度永續案等第一、二期款項;第三期款項雖係98年9月1日以後發函業主,但細繹申請函所附經費累計表等文件,無法確信第三期款之申請與被告有關。但第四期款,便是在被告上任後處理,而根據楊淑麗之證詞(詳後述),也是因為期末發現本案協會虧損,但相關單據不足,無法請領到契約的經費上限,才開始進行虛報加班、工作獎金的犯行,且98年度之永續案、AEO案相關領得之經費,亦是在99年才進行核銷。此觀本院卷㈠第275、296頁所附製表日期99年1月28日,傳票日期99年2月3日,沖銷98年2月至98年12月之編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傳票自明。而此沖銷傳票,均有被告的核章,可知,本案協會虛列98年2月起至98年年底員工加班、請領加班費,及領取工作獎金而不實申領98年度永續案、AEO案款項之行為,均係在被告任內發生(被告到任後才經被告指示開始詐領,詳後述。但整個98年度之詐領細目都是在被告任內臚列,詳附表一製表日期),被告無從卸責。
㈡楊淑麗、王素玲等證稱被告任職本案協會後便具有綜理會務
、批示各類報表、審查經費核銷之權責。且,以虛捏本案員工申領加班費、受領工作獎金而向業主請款等節亦為被告之指示:
⒈楊淑麗證稱:
當時是王素玲和被告說本案協會缺經費,且錢進來但沒有出帳憑證,被告問說本案協會有誰是最信任可靠的,當時行政只有我跟王素玲,王素玲跟他說我可以信任,所以找一起討論,我同意以我名義去開立帳戶。王素玲跟被告決議要用專案人事的加班及專案獎金做核銷,當時因為涉及人事薪資,所以由我編列。因員工確實未實際支領,所以稅務由本案協會代繳。會做此不實記載,也是希望錢能夠留在本案協會。通常是王素玲先跟我說專案部分有無法完全核銷情況,會將差額告知我跟兩位秘書長(按,指被告、施堅仁),而就各該員工該申報專案多少加班費及獎金,我會先核算出來交給王素玲,王素玲再製作會計憑證。相關會計憑證會經由我及秘書長簽核後,直接由王素玲送業主。「(問:陳文輝稱他沒有指使你及王素玲申報核銷計畫經費,以(本院按,應為也之誤)未有參與協會人員虛編人事帳目方式向政府機關請領計畫費用?)答:這件事我不可能自作主張。」被告事前就知道我們費用不足、(單據不足以)申報,我們當時不知道怎麼做,所以就是以冠在執行人事費用上做虛報。這是被告跟王素玲先想出來,我們三個人再一起共同討論決議。「(問:陳文輝稱當時他是詢問之前怎麼處理現在就怎麼處理,所以你跟王素玲就自己做申報核銷計畫經費,且以人事費用虛報方式製作相關申請資料?)答:在此之前我沒有參與此業務,之前的人怎麼做我不清楚,但陳文輝是知道我們核銷計畫經費必須以虛報人事費用方式,且在我們製作非專案人員加班費及專案獎金相關申報資料前,就知道我們必須這樣做,經費才能留在協會内。但相關經費金額内容陳文輝可能沒那麼清楚,但他是知道這件事,這種東西是帳結出來他才知道,王素玲會跟他報告,我跟王素玲不可能自作主張做這件事,且這是陳文輝任職為秘書長時代為了如此作業我才受指使去開戶。」、「我們擔心預算被收回,所以在陳文輝98年12月擔任秘書長開始,就指示我們工業局的專業經費先以加班費及專案獎金來做核銷」等語,是我在調查局的供詞,我說的是有依據的。雖然關於請領標案計畫人員的加班費,如何申報、計算、製作、請款、領款等,被告沒有就細節予以指示或指導。但我在調查局調查時所稱:「陳文輝擔任秘書長開始就指示我們,工業局的專案經費先以加班費跟專案獎金來做核銷……隔年員工實際領到的獎金,不一定會跟我的初列的憑證相同,另外加班費的核銷部分也是不實的」等語,是實在的,沒有說謊。我在與被告、王素玲的討論中,有說到以不實的員工獎金、加班費核銷經費(本院卷㈣第124至129頁參照)。⒉王素玲證稱:
98年至103年間承攬工業局案件(本院按,指永續案、AEO案),在不足額核銷經費時,是以不實加班費與工作獎金之名目填補。當時是被告指使,當時被告這樣交辦,我們也不太敢有質疑,他交辦我們就照做(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67至70頁參照)。被告的這套不實申領模式,印象中好像在本案協會辦公室(指示的),當時有楊淑麗、被告,我三個人(本案卷㈣第139頁參照)。被告就是從9月份開始就有在傳票上蓋章了,而且是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他擔任顧問期間也有領顧問費,顧問費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也是他蓋的(本院卷㈡第339、340頁參照)。施堅仁在100年間接任被告擔任秘書長後,被告也有將這套不實核銷的模式交接給施堅仁,施堅仁交接之後也來與我確認是不是有這一件事,我就說是(本院卷㈣第139頁參照)。所謂不實核銷是指,雖然暫結報表的財務收支狀態是真實的,但那是正常戶上面的收支狀態;還有一個是放在楊淑麗私人帳戶的餘額。不實核銷的部分是因為有些加班費是同仁並沒有實際加班,然後所以錢沒有發到同仁身上,是轉到楊淑麗的私戶。暫結報表裡面並沒有將以加班費申報的情形顯現在裡面。只有顯示製作報表當時的時間點的收入及支出狀態。(在被告負責秘書長事務的期間)是沒有加班費,當時只規定加班超過2小時可以申請膳雜費。後來不知道是哪個年度才開始可以發加班費。楊淑麗於偵查中供稱:「支出的單據憑證不足,所以秘書長陳文輝就找我及王素玲討論如何將這個問題解決,最後秘書長決定指示以環境管理協會員工加班費,提供作獎金的名目製作會計憑證,用來核銷該筆工業局經費,因為王素玲負責會計,所以她在工業局專案要結算時,會告訴我尚須不實核銷的金額,我再依據這個金額來分配給員工的人事費用支出上」等語並沒有錯。這個流程是被告有指示要這麼做。關於開立楊淑麗私人帳戶的問題,也是被告直接指示。我於108年12月10日在法院作證(按,本院卷㈡第294、306頁所載內容)所稱被告擔任秘書長之前沒有這些(虛報員工加班、工作獎金的)問題,是被告到任之後才指示等語,都是我親身經歷的事。為了能夠向業主領到足額金錢,所以就單據不足或實際支出不足的部分以列相關工作獎金數額方式來補足。
98、99年間本案協會人員,雖然有加班的事實,但依當時本案協會的規定不能請領加班費,是為了要核銷經費,所以會在帳冊裡面虛列某些人在某些時間有加班,並且申請加班。並且在獲得這些加班費之後,將這些加班費不實際交給被虛列之人,而是納入楊淑麗私人帳戶內統一使用(本院卷㈣第1
47、148頁參照)。⒊況,被告於調詢時自承:「當時因為環管協會財務狀況不佳…
…故遂決定使用楊淑麗的名義開設一個新帳戶供環管協會使用,在我的同意下,將協會帳戶內的款項轉入楊淑麗私人帳戶內……我就找了王素玲及楊淑麗討論如何處理楊淑麗私人帳戶及環管協會帳戶內的款項,所以我請他們製作完整的財務報表…。」、「當時環管協會是以總包價法的方式來承包政府標案,我為了提高環管協會著執行績效與收入,要求環管協會用最精簡、有效的人力來執行,所以會使用少於計畫上的人力,當楊淑麗告訴我支出單據不足以核銷計畫經費時,我請楊淑麗盡量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内把經費全數核銷,後來我有詢問楊淑麗是否已經全數核銷,又是如何核銷的,楊淑麗告訴我有將全數經費核銷完畢,並且是將有在計畫名單上但卻沒有完全執行的人力來製作該些的加班費及人事費用來核銷經費,我認為既然是總包價法,而且環管協會應該從以前就是這樣來核銷經費的,所以我就沒有表示反對,我要強調的是,並不是由我指示楊淑麗製作該些憑證的,另外,我雖然知道那些憑證,但我個人並沒有詐領那些款項,因為最終都還是環管協會的款項,也都有實際用在環管協會的營運上。」(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㈠第5至13頁參照)。可知被告遭調查之初,並非全盤否認有楊淑麗、王素玲所指的客觀經過,而僅是強調自己主觀上認為合法、且是遵循本案協會往例。被告此言雖非屬純然不利於己陳述,但已可佐楊淑麗、王素玲證述之可信度。
⒋據上,被告於98年9月1日起任職本案協會,實際上操持秘書
長之工作等已如前述。復綜合楊淑麗、王素玲之證詞,在被告上任前,本案協會並無以虛報員工工作獎金、加班費以請領計畫經費彌補虧損之行為。而是被告到任後,才與楊淑麗、王素玲共同基於不法犯意聯絡而分工進行。雖然被告辯稱是楊淑麗、王素玲兩人為卸免己責故為攀誣云云,但依現有卷證資料,王素玲、楊淑麗二人縱在部分說法上確實有稍行推諉之狀況(就是王素玲、楊淑麗互相指責對方涉入較多),但渠二人歷調詢、偵查、審理,都從未規避自己應負之罪刑,也無任何證據可以懷疑渠等有偽證之嫌。楊淑麗、王素玲一致證稱本案乃受被告指示而為等語,可以採信。
㈢附表一、三、四等不實業務文書雖並非被告親手製作,但被
告具有綜理會務、批示各類報表、審查經費核銷之權責,且指示楊淑麗、王素玲等以虛捏本案員工申領加班費、受領工作獎金而向業主請款等節已如前述,施堅仁也證稱其所涉經判決有罪確定之犯行,是遵循被告任內之作法。被告毋論有無在每一份不實登載之文書上核章、是否具有「秘書長」頭銜,均不足以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何況被告也曾在部分不實文書上用印審查,不可推諉全然不知:
⒈楊淑麗證稱:王素玲主辦會計,我是王素玲的上司。當時是
會計王素玲沒辦法平衡這個帳,所以向被告報告這個事。然後王素玲跟被告決議要用專案人事的加班及專案獎金做核銷,當時因為涉及人事薪資,所以由我編列。當時會先做好加班及專案獎金憑證,交給業主核銷,該憑證我們會蓋員工的章直接給業主核銷,而該憑證就是一張報銷單。該筆金錢協會會先做支出,支出方式會先將要申報的加班費及專案獎金先轉入私帳,所謂私帳就是我於99年申辦的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下稱楊淑麗富邦帳戶),是專門要幫本案協會做私帳而申辦的帳戶。「(問:為何不直接在申辦專案時就將同仁應得獎金計算好,即可如實申報?)答:因為執行專案人員與協會所有人員並不一致,當時是為了全體協會人員著想,希望全體協會人員都能有獎金,會做此不實記載,當時也是希望錢能夠留在協會。」。當時於被告在任時,我就又開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銀)帳戶(下稱楊淑麗彰銀帳戶),當時想將楊淑麗富邦帳戶結束,單純因為富邦銀行人很多,所以轉比較不需要排隊的彰銀。故施堅仁在任時期,不實核銷的專案加班費及專案獎金就是入楊淑麗彰銀帳戶。我與被告、王素玲分工情形通常是王素玲先跟我說專案部分有無法完全核銷情況,會將差額告知我跟秘書長,而就各該員工該申報專案多少加班費及獎金部分我會先核算出來交給王素玲,王素玲再製作會計憑證。相關會計憑證會經由我及秘書長簽核後,直接由王素玲送業主(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2至106頁、第109至110頁參照)。之前的人怎麼做我不清楚,但被告是知道我們核銷計畫經費必須以虛報人事費用方式,且在我們製作非專案人員加班費及專案獎金相關申報資料前,就知道我們必須這樣做,經費才能留在協會内。相關經費金額内容被告可能沒那麼清楚,但他是知道這件事,這種東西是帳結出來他才知道,王素玲會跟他報告,我跟王素玲不可能自作主張做這件事,且這是被告任職秘書長時代為了如此作業我才受指使去開戶(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304至308頁)。
⒉王素玲證稱:(為了不實請領經費,我會製作傳票),傳票
製作完後,由楊淑麗轉呈主管簽核,我只要看有簽核就會歸檔。被告從98年9月就開始就有在傳票上蓋章了,而且是蓋在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他擔任顧問期間也有領顧問費,顧問費傳票上秘書長的位置也是他蓋的(本院卷㈡第339、340頁參照)。
⒊施堅仁證稱:我100年3年至106年6月任職本案協會秘書長,
權責為統合整個協會運作。我任秘書長後二、三個月,忽然錢發不出來才知道本案協會財務困難。王素玲及楊淑麗有跟我報告本案協會有私帳,來源是先前專案上有不實申報人事費用部分。當時告知我私帳還有200多萬可運用,我就跟她們說之前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我知道會有預(逾)報人事費之情形。每一季要申報前王素玲及楊淑麗都會跟我知會申報經費有多的經費要核銷,會跟我說大概還有多少錢。我會跟他們說照之前方式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我們都知道要做不實之專案加班費及專案獎金之申報。我知道涉及業務登載不實,也認為這個事情不妥當,但是剛接任一、兩年我沒有時問去想這個事,後來在103年我針對這樣情況就請王素玲、楊淑麗去調整,想要導正(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6至109頁參照)。可知,施堅仁所涉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施堅仁自白犯罪)之犯行,乃是延續其由被告手中接任本案協會秘書長時,本案協會於被告任內時決定之作法。
⒋而楊淑麗、王素玲為了不實申請、報銷虛列之加班費、工作
獎金,分別製作有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不實業務文書,有該等文書附卷可稽(名稱、內容、出處均詳附表一、三、四所載)。雖然這些文書並非被告親手不實登載,但既然被告與楊淑麗、王素玲基於前述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工為之,被告自應在其共犯犯意範圍內,共負其責。何況,附表一、三、四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其中部分發票、收據或加班紀錄表(下稱「傳票明細」)亦有被告之核章(詳附表一、三、四所載)。何況,同時期之出差表亦有被告核章。表示被告對於本案協會之業務均有介入及實質審核,被告豈能全然推諉為不知?毋論被告有無在每一份不實登載文書上核章、用印時是否具有「秘書長」頭銜,均不足以為被告有利之證據。
㈣雖然本案協會並未持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向業主行使,
而是以附表三所示不實文書向業主請款。但製作附表一所示不實文書之目的就是據以向業主請領計畫款項的經費累計表之基礎。依據契約約定,請領款項也須要有相關單據留存備查。無論本案協會有無向業主行使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均不足以解免其犯行:
雖然附表一所示不實文書確實僅為本案協會內部文件,且依現有卷證資料,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並未持向業主行使。但查,98年永續案、99年永續案、98年AEO案、99年AEO案之契約第5條(服務費用處理及支給方式)記載:「乙方應設置專帳記錄,以備查核。就已發生之收支事項,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按季編製收支會計報表(應併附各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並於每季結束後……送交甲方。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及有關政府採購法第98條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乙方應分類妥善保管,以備審查單位查核。本契約服務費用之支用以本專案計畫書所編各款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其他直接費用及公費)為報支上限,且超出報支上限部分甲方不予給付,各款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甲方得隨時查閱……會計師簽證。」有該契約在卷可稽(本院「98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7頁、「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8頁、本院「98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7頁、本院「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8頁【皆為北檢107年度蒞字22046號補充理由書所附補充資料】參照)。由此觀之,本案協會(乙方)應按季提交收支會計報表亦即經費累計表,且要備好原始憑證及領據以供查核。而經費累計表的數字便是由包含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等原始憑證及領據統計做成的。既然據以製作經費累計表的原始憑證與領據等「傳票明細」內容與真實不符,所由生之經費累計表當然亦為不實。是以,雖然本案協會並未持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向業主行使,而是以附表三所示不實文書向業主請款。但製作附表一所示不實文書之目的就是據以向業主請領計畫款項的經費累計表之基礎,依據契約約定,請領款項也須要有相關單據留存備查。無論本案協會有無向業主行使附表一所示不實業務文書,均不足以解免被告犯行。
㈤固然本案協會員工確實有加班之事實,也曾領到年終獎金、
績效獎金等其他名目之給與。但根據各員工證詞,以及各該員工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該等員工並無申請、領得加班費,或領到所列「工作獎金」之事實。足見附表一所示業務文書乃是不實,據此向業主請領費用乃是詐欺:
被告指示楊淑麗、王素玲以虛列加班費、工作獎金向業主申領款項以彌補本案協會虧損已如前述,雖被告辯稱本案協會員工加班是常態,也有在辦公室內送現金給員工云云,但:
⒈楊淑麗證稱:
本案協會在105年4月之前只要加班都是發誤餐費150元,到105年4月才有加班費(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02至106頁參照)。在本案協會之前的制度裡面,規定就是這樣,所以就一直依循加班沒有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本院卷㈣第129頁參照)。
⒉王素玲偵查結證:本案協會全體同仁(本院按,不只執行永
續案、AEO案的專案員工,而是本案協會全體員工)確實都有拿到獎金,但全體同仁拿到獎金與所溢領金額不成比例。(不實領取的款項)只拿一部分做同仁獎金,有些是單次特定發給某些人,部分是專案執行人員,部分不是(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876號卷第111至112頁參照)。我忘記哪個年度的4月份開始,加班才可以領取加班費(本院卷㈡第334至344頁參照)。我的意思是說,(制度修改之前)同仁們可以加班,但是沒有加班費,也就是,本案協會沒有讓同仁領加班費、沒有實際拿到加班費。因為一直以來,加班2個小時以上才可以申請膳雜費,後來不知道哪一年度才訂可以依法發加班費的。我有拿到加班費的報銷單,但是錢沒有進入同仁們的戶頭。我對於楊淑麗於調查局調查時(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㈠第98頁)說:「加班費部分是由當事人送主管簽核之後,由她再統一結算,次月再轉交給員工,之後就會用現金來發放,105年4月1日以前環境管理協會是沒有發放加班費的,都是使用補休的方式,到105年4月1日之後才有加班費」等語,除了我忘記哪個年度以外,以及楊淑麗說是補休,但我記得是膳雜費外,其他並無意見(本院卷㈣第141至144頁參照)。⒊再者,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附表二所示本案協會於
被告任內,向業主列計申請98年度永續案、98年度AEO案,99度永續案、99年度AEO案加班費、工作獎金之員工為證人,除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 吳伋 (本院卷㈣第342至349頁參照)、 秦玟珍 (本院卷㈣第455頁參照,下均逕稱其名)外。其餘證人若非表示沒有申請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就是證稱不記得。並無一人正面肯定於任職本案協會時,有領取到98年度永續案、98年度AEO案,99度永續案、99年度AEO案加班費、「工作獎金」或有到被告辦公室收取現金。且本院為求慎重,調閱附表二所示證人之本案協會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核對。包含吳伋、秦玟珍在內,無任何一人領取到如附表一所示本案協會列計向業主申領之98年度永續案、98年度AEO案,99度永續案、99年度AEO案加班費、工作獎金「同額」甚至「近似金額」之交易明細紀錄存在(相關證詞、交易明細內容、出處等,均詳附表二所示,若表格「證詞類型」欄位內係空白,代表該證人明確表示都不記得,故檢、辯與本院未再追問)。足認,該等附表一所示本案協會前述員工申請、領取加班費、工作獎金等節均為虛構。被告指示楊淑麗、王素玲將此等不實金額摻入向業主請領之款項總額內,而向業主請領,違反本案協會與業主訂立之契約約定。業主若知悉並無該等加班費、工作獎金支出,依契約顯然不會給付該等金錢。是被告此行為,該當意圖為第三人(即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違反契約約定,不應領而領),以詐術(將不實人事費用摻入向業主請領之款項總額內)使人(業主)將本人之物(業主經費)交付的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所稱有在年節時,在其辦公室交付現金給員工云云,無論是否屬實(或許是楊淑麗所稱,因為虛列員工收入,會增加員工稅務,所以將增加的稅款補貼給員工的費用,但此部分未經偵查,也與本案被告犯行是否成立無關,是不予論述),但終究都非帳列各該員工的「加班費」或「工作獎金」,且因不足以充作有利被告之事實,故不與審認,附此敘明。
㈥本案業主發包之計畫案係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雖契約有一
總額,但該數額僅是預算而非給付的全額。其支付的結算方式仍應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予以檢據核銷。若本案協會該等員工實際上並無請領加班費、領取工作獎金,則業主並無給付該等數額與本案協會之義務。無論被告獲款後是否中飽私囊或用於協會會務。根據契約內容,對於業主都是構成不法。被告等虛捏領加班費、工作獎金之名目向業主請款,該當施用詐術。業主不察,信以為真,因此對本案協會付款,構成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經查,98年、99年永續案、AEO案,均係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其結算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意旨(本院卷㈠第111頁參照),原則為檢據核銷,但得視各機關與廠商簽訂契約予以調整。另契約約定之總額費用僅是預算,而非給付的全額。此與總包價法迥然有別。細繹契約第4條(服務費用支給付條件)第4款:「尾款按實際支用金額結算,但不得超過本契約金額之20%(本院按,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但得低於契約總價)……於工作完成時,由乙方(本院按,本案協會,下同)檢附本計畫當年度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報表……經甲方(本院按,業主,下同)認可並驗收合格後,憑乙方憑證撥付」(本院卷㈠112頁參照)。也可知費用之請領,要依實際憑證核銷,無憑證業主不會撥款。再觀契約第5條(服務費用處理及支給方式):「執行本契約之收支事項,乙方應設置專帳紀錄……以備查核。就已發生之收支事項,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按季編製收支會計報表(應並附各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或領據),……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乙方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單位查核。……甲方所派遣之會計稽核人員與本契約承辦人員得隨時查閱乙方本契約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配合。……乙方應委任會計師就本計畫各項費用(包括費用之相關性、真實性、分攤基礎之合理性)辦理查核簽證」(本院卷㈠第113至114頁參照)。益證業主如知相關憑證為不真實、經費並未實際支付發生,即不會撥付款項與本案協會。而且,業主雖不要求在結案時提交相關單據憑證,但乙方仍須準備好所有憑證於需要時供業主查核。被告辯稱其所請領金額並未超過契約總額,何來詐欺云云,並不足採。
㈦被告詐欺金額的計算方式與總額:
本案被告詐欺的金額分別以本案協會用以申報98年永續案、99年永續案、98年AEO案、99年AEO案四項計畫所製作的不實工作獎金及加班費之立帳傳票(詳附表一所示)經費科目(詳附表二所示)加總計算,再扣除廠商自籌款的部分(因廠商自籌款並非向業主請款)。其傳票金額與計畫之對應如附表二所載。金額分別為98年永續案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99年永續案816926元;98年AEO案0000000元;99AEO案0000000元。98年合計共為0000000元,99年合計共為0000000元。全部總計為0000000元。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方面,由3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為新臺幣且提高30倍)提高為50萬元。比較後,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由「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開修正前條文之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單位為新臺幣,且數額提高為30倍)變更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此一修正,係因本罪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本次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無論修正前後,罰金之數額並無實質上之變更,茲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與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下逕稱修正前詐欺罪)。被告推由楊淑麗等不實登載附表一所示業務文書,以及推由王素玲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的「經費累計表」,復由楊淑麗在理事長欄代蓋不知情的駱尚廉印文,連同專案主持人製作之計畫進度表、請款公文等相關文件送工業局或產基會請款,與不實製作附表四業務文書以沖銷。其登載附表一不實業務文書,以及不實登載附表三會計傳票、經費累計表等業務文書、不實登載附表四業務文書之低度行為,因俱乃一個法律上的接續行為(詳後述),故均為行使附表三所示不實的會計傳票、「經費累計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依不同年度、不同計畫各自吸收)。被告與楊淑麗、王素玲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為彌補本案協會虧損,而先製作不實文書,繼而向業主產基會、工業局詐領款項以及製作不實沖銷文件,其間雖有數個自然界的行為,但目的單一,行為方式相仿,故應認為屬於法律上之一接續行為,較符合人民之法感情。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詐欺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詐欺罪論。起訴書認為被告詐領98年AEO案之金額為200978元,但未據敘明其計算之細目為何。而經本院先後函請、傳喚證人即受偵查檢察官指揮辦理本案之調查局張珮珊調查員提供、攜帶本案其餘卷證到院核對。98年AEO案中,列記不實加班費、工作獎金之總金額應為0000000元(詳附表二、三所載),而相差之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但「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既然此差額部分有法律上一罪、兩部皆有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自應擴張犯罪事實審理。而99年AEO案,起訴書認為被告詐領金額為334351元,本院核對後,認應為0000000元。按前述說明,亦應對此部分擴張犯罪事實審理。被告以一法律上行為對產基會、工業局施詐,亦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同應按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的對工業局所犯修正前詐欺罪論(因為98年、99年都為對工業局的AEO案詐欺金額較高,情節較重)。被告98、99兩年度所犯之修正前詐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簡言之,一個年度一個修正前詐欺罪;98、99兩年度,二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亦為彌補本案協會虧損,雖為法所不容,但終非中飽私囊,與犯罪之手段,詐取之金額,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種類、數量,被告生活狀況(詳卷,不贅),素行,以及歷經公訴人,甚至其辯護人之開導,仍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之犯罪後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五、沒收方面:㈠被告行為後,總統以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
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條、第11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至之3、第40條之2,與刪除第39條、第40條之1,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及105年6月2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同日又另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之3;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該等修正,其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11條則分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除105年7月1日以後施行之法律另有新規定外,應一律適用刑法前揭修正後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因犯罪所生之附表一、三、四所示業務不實登載文書方面:
附表一、三、四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固然是被告等犯本案所生之物。但該等文書應係本案協會所有,而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故不符沒收要件。
㈢向業主詐得之款項方面:
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是犯罪所得除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或由他人取得而應對該他人沒收追徵者外,均應對犯罪行為人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更應追徵其價額,以完全剝奪犯罪之收益;但被告之本案詐欺所得,均係交給本案協會使用,自己並無實際所得。檢察官亦未聲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是本案無沒收犯罪所得問題。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詐領產基會之98年永續案金額為00000
00元,99年永續案金額為0000000元,因認被告對上開金額均涉有修正前詐欺罪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㈢查,雖然起訴書記載被告詐領產基會之98年永續案金額為000
0000元,99年永續案金額為0000000元已如前述,但實則偵查檢察官並未明確詳列該等金額之細目究竟為何,經本院請調查局、公訴檢察官補充,也似無完全釐清。本院推斷,起訴書所載數額,應係以產基會將款項撥入本案協會帳戶後,再由楊淑麗於相近時間提領存入自己私人帳戶之金錢加總而來(因為本案最初容係偵查機關發現本案協會金錢有經提領存入私人帳戶之異常情事,故以業務侵占罪著手偵辦,嗣後才發現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領業主金錢犯行)。惟本案既然是被告等人虛捏本案協會員工有加班請領加班費,或本案協會核發工作獎金,而向業主詐領款項。則在業主陷於錯誤、將款項撥入本案協會後,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便已既遂。後續金錢之挪移,僅為不罰後行為而已(檢察官未偵查、舉證證明本案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問題)。是當然無從以事後楊淑麗自本案協會帳戶提領款項存入自己帳戶之數額多寡作為被告詐欺犯罪之金額。經本院細繹相關帳冊報表等明細後,認為98年永續案、99年永續案,被告等不實虛捏之員工加班費、工作獎金分別僅為0000000元、816926元(詳附表二所示)。則起訴書所列98年0000000元,99年0000000元,超出前開金額之部分(98年:0000000元-0000000元=613540元。99年:0000000元-816926元=0000000元)即屬無證據證明有該等犯罪事實。雖然被告辯稱全無詐欺行為云云並不可採,但既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詐領該等差額,即應不待有何有利被告之證據,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亦即,僅能認為,被告詐領產基會98年永續案之數額為0000000元,99年永續案之數額為816926元。然98年差額613540元、99年差額0000000元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述有罪之0000000元、816926元分別有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名義上時任秘書長之人:鄭耀文(*表示有被告之印文)名稱傳票號;文件內容製表日期出處98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工作獎金981204本院卷㈠第290至291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2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05至312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3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19至329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4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37至344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5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54至364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6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74至38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7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389至400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8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412至42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9月加班費981203本院卷㈠第434至445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10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57至468頁98年AEO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工作獎金981210本院卷㈠第292至29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2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313至318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3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330至336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4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345至35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5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365至37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6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384至388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7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01至411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8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24至43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9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46至454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10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69至478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11月加班費981204本院卷㈠第479至483頁秘書長:被告(*表示有被告之印文)名稱傳票號;文件內容製表日期出處99年AEO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AEO第1季工作獎金990819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07至509頁99年AEO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AEO第二季工作獎金990819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27至529頁99年AEO案0000000000傳票*、加班統計表一、二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13、519至521頁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加班統計表三、四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59至563頁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五月加班費990720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99至615頁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六月加班費990720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625至641頁含99年AEO案與99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統計表、加班紀錄表*七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653至669頁99年永續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99年永續工作獎金(未顯示)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21至23頁99年AEO案0000000000傳票*、工作獎金明細表*99年AEO工作獎金(未顯示)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25至27頁附表二:
98年永續案計畫名稱性質領錢之員工金額證詞類型明細核對沖銷核對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98年永續案工作獎金楊淑麗20652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290-p291(傳票日期981202)秦玟珍60000有領到過很多獎金,還有拿到現金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391元無入帳資料吳伋50193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0891無入帳資料王素玲60000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220無入帳資料 李宗勳 27018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73238無入帳資料 盧逖 50511沒申請沒領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1209無入帳資料 張禹晰 218440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7159無入帳資料 陳志昇 36196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27342無入帳資料 陳慧憶 15434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5202無入帳資料 李永發 233840沒申請沒領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53377無入帳資料總計958152元98年2月加班費吳伋163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05-p307(傳票日期980228) 廖本弘 162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124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407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395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9869元98年3月加班費吳伋327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19-p321(傳票日期980331)廖本弘301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481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638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218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41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2090元98年4月加班費吳伋397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37-p339(傳票日期980430)廖本弘440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699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23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41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0130元98年5月加班費吳伋280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54-p356(傳票日期980531)廖本弘46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350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30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358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41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9992元98年6月加班費吳伋351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74-p376(傳票日期980630)廖本弘371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5475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106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405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3015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0408元98年7月加班費吳伋351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89-p391(傳票日期980731)李宗勳9984不記得無入帳資訊無入帳資料廖本弘278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4161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729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156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3015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2310元98年8月加班費楊淑麗364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12-p414(傳票日期980831)吳伋397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廖本弘232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2847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699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23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211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4328元98年9月加班費楊淑麗442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34-p436(傳票日期980930)吳伋468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宗勳332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廖本弘3016不記得入帳665無入帳資料張禹晰3723不記得入帳95無入帳資料李永發820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23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613沒申請沒領入帳350無入帳資料總計32328元98年10月加班費楊淑麗598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57-p459(傳票日期981031)吳伋4680應該是有領到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宗勳1289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廖本弘394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8979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1307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530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41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57267元98年安全供應鏈案(AEO)計畫名稱性質領錢之員工金額證詞類型明細核對沖銷核對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98年AEO工作獎金楊淑麗40000沒申請沒領981202有「薪資轉帳」44978元存入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292-p293(傳票日981202)秦玟珍147000有領到過很多獎金,包含現金981202僅入帳固定薪資38391元無入帳資料 楊博仲 46903沒申請沒領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7715元無入帳資料王素玲157000沒申請沒領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8220元無入帳資料廖本弘49831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40586元無入帳資料莊明勳351000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57119元無入帳資料 簡宗昌 334300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9953元無入帳資料 許佳佩 275760沒申請沒領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1911元無入帳資料陳慧憶28900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5202元無入帳資料 曲凱樂 43540不記得981202僅有固定薪資轉帳34500元無入帳資料總計0000000元98年2月加班費簡宗昌1792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13-p315(傳票日期980228)盧逖566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630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3760元98年3月加班費廖本弘185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30-p332(傳票日期980331)莊明勳10725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5376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2955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0912元98年4月加班費楊博仲172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45-p347(傳票日期980430)簡宗昌3584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盧逖188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300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407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315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4767元98年5月加班費楊博仲6696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65-p367(傳票日期980531)廖本弘139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莊明勳52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584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150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1379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9755元98年6月加班費楊博仲3456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384-p386(傳票日期980630)莊明勳78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1256元98年7月加班費楊博仲324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01-p403(傳票日期980731)廖本弘371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莊明勳7475不記得980731僅有國稅局入帳13932元無入帳資料簡宗昌5376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盧逖3776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451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60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6107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5806元98年8月加班費楊博仲648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24-p426(傳票日期980831)莊明勳78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1792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盧逖542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150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407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4728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9139元98年9月加班費楊博仲3456沒申請沒領980930入帳10775元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46-p448(傳票日期980930)廖本弘3712不記得980930入帳665元無入帳資料莊明勳5850不記得980930入帳1320元無入帳資料盧逖3776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4512沒申請沒領980930入帳525元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206沒申請沒領980930入帳350元無入帳資料總計22512元98年10月加班費廖本弘185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69-p471(傳票日期981031)莊明勳52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584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盧逖566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許佳佩150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慧憶160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315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2568元98年11月加班費楊博仲172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本院卷㈠P479-p481(傳票日期981130)莊明勳8775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0503元99年永續案計畫名稱性質領錢之員工金額證詞類型明細核對沖銷核對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99年永續案工作獎金楊淑麗165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P21-P23(傳票日期:991201)吳伋50193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王素玲150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張禹晰4751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陳志昇29945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李永發62847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775000元99年永續案99年4月加班費張禹晰710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29(傳票日期:990730)李永發999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7102元99年5月加班費張禹晰1672不記得245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99(傳票日期:990531)李永發470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6376元99年6月加班費張禹晰1672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25(傳票日期:990630)李永發4704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6376元99年7月加班費張禹晰501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53(傳票日期:990730)李永發7056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2072元99年AEO案計畫名稱性質領錢之員工金額證詞類型明細核對沖銷核對虛列之計畫名稱、性質、年度日期、員工姓名等出處99年AEO工作獎金楊淑麗240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㈥P25-P27(傳票日期:991201)楊博仲495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王素玲230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莊明勳4965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485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0000000元(本欄總計為151000元,其中81000元為廠商自籌款,扣除後為0000000元)99年AEO第1季工作獎金楊淑麗20000沒申請沒領僅有「跨行轉帳」14684元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07-P509(傳票日期990331)楊博仲20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王素玲15000不記得轉帳入11491無入帳資料莊明勳300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2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2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胡舒涵1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135000元第2季工作獎金楊淑麗25000沒申請沒領00000000有「跨行轉帳」600元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27-P529(傳票日期:990630)楊博仲30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王素玲2500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莊明勳3900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3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胡舒涵3000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09000元99年1月加班費楊博仲412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13(傳票日期:990715)莊明勳1008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584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3740不記得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1524元99年2月加班費楊博仲576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13(傳票日期:990715)莊明勳1134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5376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748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29964元99年3月加班費楊博仲576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59(傳票日期:990730)莊明勳1449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5376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盧逖1808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只有國稅局入款)無入帳資料曲凱樂2992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0434元99年4月加班費楊博仲4944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63(傳票日期:990730)莊明勳1449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8960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4114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2508元99年5月加班費楊博仲6592沒申請沒領6434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599(傳票日期:990531)莊明勳1386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584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82283910無入帳資料總計32264元99年6月加班費楊博仲6592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25(傳票日期:990630)莊明勳1449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3584沒聽說過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8228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2894元99年7月加班費楊博仲8240沒申請沒領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P653(傳票日期:990730)莊明勳1449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簡宗昌5376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曲凱樂7480無入帳資料無入帳資料總計35586元各證人證詞出處:
⒈楊淑麗:本院卷㈣第124至134頁。
⒉王素玲:本院卷㈣第135至149頁。
⒊簡宗昌:本院卷㈣第9至24頁。
⒋李宗勳:本院卷㈣第24至36頁。
⒌廖本弘:本院卷㈣第37至47頁。
⒍曲凱樂:本院卷㈣第201至209頁。
⒎李永發:本院卷㈣第210至220頁。
⒏盧逖:本院卷㈣第221至226頁。
⒐楊博仲:本院卷㈣第268至275頁。
⒑陳志昇:本院卷㈣第276至285頁。
⒒許佳佩:本院卷㈣第286至294頁。
⒓陳慧憶:本院卷㈣第332至341頁。
⒔吳伋:本院卷㈣第342至349頁。
⒕胡舒涵:本院卷㈣第351至354頁。
⒖張禹晰:本院卷㈣第447至454頁。
⒗秦玟珍:本院卷㈣第455至457頁。
⒘莊明勳:本院卷㈣第459至467頁。
各證人薪資轉帳交易明細出處:
⒈吳伋:本院卷㈣第371至404頁。
⒉陳慧憶:本院卷㈤第15至21頁。
⒊胡舒涵:本院卷㈤第21至28頁。
⒋許佳佩:本院卷㈤第29至39頁。
⒌楊博仲:本院卷㈤第39至62頁。
⒍盧逖:本院卷㈤第62至74頁。
⒎陳志昇:本院卷㈤第74至84頁。
⒏李永發:本院卷㈤第84至93頁。
⒐秦玟珍:本院卷㈤第99至109頁。
⒑莊明勳:本院卷㈤第109至120頁。
⒒張禹晰:本院卷㈤第120至129頁。
⒓曲凱樂:本院卷㈤第129至141頁。
⒔楊淑麗:本院卷㈤第143至158、200頁。
⒕王素玲:本院卷㈤第158至168頁。
⒖李宗勳:本院卷㈤第168至181頁。
⒗廖本弘:本院卷㈤第181至193頁。
⒘簡宗昌:本院卷㈤第193至200頁。
沖銷核對傳票出處:(對應內容參見附表四)⒈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2月3日):本院卷㈠第275頁。
⒉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2月3日):本院卷㈠第295至296頁。
⒊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5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03頁。
⒋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5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11頁。
⒌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0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23頁。
⒍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0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31頁。
⒎0000000000傳票(傳票日期為99年8月13日):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595頁。
附表三:
98年永續案文件名稱文件提出時間不法詐欺金額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出處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至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18日做為(98)環管字第98170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尾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0000000元99年1月15日本院「98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182至184頁(檢察官107年度蒞字22046號補充理由書檢附資料,以下稱『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225頁參照98年AEO案文件名稱文件提出時間不法詐欺金額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出處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至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15日做為(98)環管字第98169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尾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0000000元98年12月24日本院「98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126至131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㈠第252頁99年永續案文件名稱文件提出時間不法詐欺金額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出處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3月31日)99年5月3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042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第2期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816926元99年6月8日本院「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53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30頁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30日)99年10月4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146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第3期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99年10月21日本院「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67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38頁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9日)99年12月20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214號函之附件向產基會提出,請領尾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100年2月25日本院「99年度產業永續發展與因應國際環保標準輔導計畫」卷第273至277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48頁99年AEO案文件名稱文件提出時間不法詐欺金額金額撥入本案協會帳戶時間出處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至99年5月31日)99年6月11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066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第2期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0000000元99年6月22日本院「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35至44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30頁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季)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15日)99年9月21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138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第3期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9第61至70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36頁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經費累計(年)表—服務費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15日做為(99)環管字第99208號函之附件向工業局提出,請領尾款0000000元(包含合法請領與不法詐欺金額)99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安全供應鏈推動計畫」卷第85至91頁(22046號補充資料)、本院卷㈢第244頁附表四:
秘書長:被告(*代表有被告之印文)傳票號內容製表日期出處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工作獎金明細表沖銷98年永續、AEO工作獎金等990127本院卷㈠第275、280至283頁0000000000傳票*沖銷98年加班費等990128本院卷㈠第295至296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沖銷990331至0020工作獎金(即99AEO第一季工作獎金)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03至504頁0000000000傳票*、零用金報銷明細、加班時數統計表沖銷99年一二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11至521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沖銷990630至0031工作獎金(即99AEO第二季工作獎金)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23頁0000000000傳票*、零用金報銷明細、加班時數統計表沖銷99年三四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31、559至563頁0000000000傳票*、付款報銷申請單*、加班時數統計表、加班紀錄表*沖銷99年五六七月加班費990805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資料卷㈢第595至6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