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廷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前述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6.08%或16%,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