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08號債權人百吉利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俊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又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及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或主任委員當選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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