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04號債權人 李志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慶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提出之電費、水費繳費單上姓名均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