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債權人 李志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景蘭王佐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志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估價單所示是以公司名義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非李志亮)㈡請提出債務人二人訂購水電材料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
購單及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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