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小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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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因其請求金額在新
臺幣50萬元以下,屬強制調解案件,以起訴視同調解之聲請
),本件相對人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路○段○
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且相對人勞工保險局亦已具狀請求本院移轉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珮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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