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8號原告 胡央志 被告 劉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381號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宣判,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3年10月21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件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為憑,而該案並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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