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簡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54號),因被告於偵查中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原易字第4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明昌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其主觀犯意為「與 張小明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並將犯罪事實欄第9行之「 林致宏 所有」更正為「林致宏保管」,另於證據部分補充「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84號搜索票」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紀錄之記載,非屬犯罪行為之一部,不在引用之列,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林明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張小明就上開犯罪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民國107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此為司法院大法官108年2月22日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所明示。故法院應視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綜合判斷累犯個案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本院審酌本案被告雖最末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係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與本案竊盜罪質內涵相異,然被告於該次接續執行之案件中,亦有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其殘刑於106年8月22日執行完畢,故該部分亦符合累犯之要件,而與本件犯罪之罪質相同,然於該上開刑罰接續執行完畢後,被告仍於出監後未滿2月,即再為本件犯行,足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件係最輕本刑為罰金刑之案件,亦無該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所示因加重而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本院認並無加重本刑將導致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狀況,故本件被告構成累犯,應予依法加重其刑(含最輕本刑)。
三、爰審酌年方壯年,卻不思以自身之勞力或智識謀生,貪圖他人財物,竊取被害人 林致弘 保管之型號「KAIYUSG4000XA」發電機1台、延長線1條,對他人之財產權利未有尊重,意圖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扣押之上開發電機、延長線亦均已發還林致弘,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見警卷第59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 陳業工 ,未婚,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狀況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頁、警卷第6頁),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盜所得之上開發電機、延長線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敬展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654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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