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文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其於105年12月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送達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6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上訴人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6年2月8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