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非訟代理人 邱俊碩 上列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婉韻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所有權變動經過,及系爭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之變動經過(何以由12分之6變為12分之1),並提出二筆土地之異動索引(含所有權變動及他項權利變動之記錄,且權利人及義務人之資訊均應揭示)及其他足資證明變動歷程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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