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學宥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9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改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學宥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凌晨5時許,先在告訴人 賴坤廷 所居住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居處前,持鐵樂士噴漆在該處鐵門噴漆,致令喪失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賴坤廷;嗣後隨即在告訴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心食品公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摩斯漢堡東海店前,持鐵樂士噴漆在該漢堡店鐵門噴漆,致令喪失美觀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安心食品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坤廷、安心食品公司已分別具狀表示與被告和解而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是告訴人等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