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10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莉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宗德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宗德(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號)於107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林莉娟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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