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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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 洪金城 被告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文玲 被告 林而宏
林逸婷 林嘉儀 陳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40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94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31號裁定,最終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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