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18號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一、乙○○法定代理甲○○之部分,請蓋用乙○○之印鑑章並提出其印鑑證明書;如乙○○已蓋用印鑑章,則請提出乙○○印鑑證明書;二、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黃清泉及 林素枝 各自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回證影本及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由受通知人以書面表示受通知,則請受通知人於書面上蓋用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人之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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