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洪論恩 被告 洪明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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