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蘇玉燕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宗霖 間因10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妙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