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吳定穎 上列聲請人與 吳沛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沛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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