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3號聲明異議人 盧竹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盧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高雄戒治所依其專業判斷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後,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評估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起實施。從而,原確定裁定所憑之高雄戒治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就聲明異議人之「毒品犯罪相關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評估項目不設上限採計配分作為評定聲明異議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明顯不當。又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然今適用之法律,既經法務部變更,所為之修正變更,足以影響聲明異議人所受裁定結果,應受免刑或免保安處分,檢察官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聲明異議人。然檢察官未為前述之處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提起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之聲
請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9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於110年2月19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准許後,檢察官指揮聲明異議人於法務部○○○○○○○○(下稱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本案聲明異議,然檢察官已於110年
5月7日另向本院聲請免予對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之執行,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3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聲明異議人並於110年5月18日免除戒治處分執行,轉以受刑人之身分入法務部○○○○○○○○○○○○○執行另案所判處之徒刑,此有檢察官聲請書、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明異議人既已免除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其本案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案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