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74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已就 陳林桂英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