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情事,於民國95年間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就聲請人積欠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2,254,929元,與債權人達成合計80期、週年利率0%之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聲請人自民國95年7月起,每月應繳金額新台幣(下同)28,187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16,890元,本即無法負擔協商金額,更遑論需支出聲請人自身生活費用及母親扶養費用,致使繼續履行協商內容有重大困難,而此事由非聲請人主觀惡意不履行協議,實係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聲請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各1份附卷為證。而查聲請人96年度之每月所得收入16,890元,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遠低於其協商還款之金額,顯見協商條件於協商時並未考量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費用。是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其債務乙節,尚堪採信。聲請人未依約清償,應是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足認聲請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議有重大困難,且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1、2項所示。又本件更生之聲請業經准許,已無保全處分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為保全處分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4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