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楊武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英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惟查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2月27日,請釋明本件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