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 游明財 即祭祀公業游光彩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被告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辛○○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
癸○○住台北市○○區○○○街○○巷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四樓被告壬○○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
丁○住台北市○○區○○街○○○巷乙○住台北市○○○路○段○○○巷丙○○住台北市○○區○○○路一一八甲○住台北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張玉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