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
附民原告 陳建輝
附民被告 陳學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穆正傑 、 黃崇維 、 黃丞懋 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