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2號

附民原告 陳建輝

附民被告 陳學凱

高永錡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穆正傑黃崇維黃丞懋 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意萱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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