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①至④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①至④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①至④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①至④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①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12月25日│10,000元│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730869│├──┼───────┼────────┼───────┼──────┼───────┤│002│94年10月25日│11,800元│97年8月25日│97年8月25日│472003│├──┼───────┼────────┼───────┼──────┼───────┤│003│96年5月10日│20,000元│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0日│730874│├──┼───────┼────────┼───────┼──────┼───────┤│004│96年5月10日│20,000元│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10日│73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