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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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47號聲請人 洪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精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精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110年度營業稅額國稅局尚未查核完結,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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