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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