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17號

上訴人 曾陳命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純 等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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