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健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婉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3,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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