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潘國明 被告 林亞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