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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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原告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被告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王妤文 律師
洪玉珍 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增列「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六頁第四點,業已說明原告先位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主文漏列乃顯然錯誤,應予增列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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