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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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文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文賢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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