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七一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O一五三九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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