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93號

原告 黃高寶桂

訴訟代理人 黃肇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欣芳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尚未經本院囑託鑑定,暫先依原告之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提出被告李欣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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