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 柯志忠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請重新提出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100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
四、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與計算方式為何、確由聲請人負擔給付之相關證明。
五、詳加說明於96年間消債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元大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內容、每月還款金額、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事由之確切時點,並提出相關具體證明文件。
六、應就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時點詳加敘明,並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配偶 葉秀惠 自96年迄今健康狀況之醫療證明文件、相關醫療支出費用;2.娶妻生子後,生活費用增加情形等。)
七、就聲請人所積欠之健保費、勞保費及相關稅金等數額,請自行向有關機關查明欠款後,向本院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轉讓資訊中,有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320,597元),而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卻未列出?該債務形成時點、原因、用途及提出相關證明。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 柯志賢吳鈺瑄葉玉珍葉玉英葉柑妹李鳳娟許芳惠 等七人借貸之原因、時點、用途為何?及提出具體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陳報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若有,應註明繫屬之法院、案號。
十、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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