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被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代表人 費玲玲 訴訟代理人 李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111年度補覆議字第5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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