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55號聲請人午○○住○○市○○區○○○○路000號
卯○○
癸○○
己○○
丑○法定代理人卯○○
甲○○聲請人巳○○
寅○○
辛○○
申○○
酉○○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未○○
辛○○聲請人子○○
辰○○
壬○○
庚○○
丁○○
戊○○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午○○、卯○○、癸○○、己○○、丑○、巳○○、寅○○、辛○○、申○○、酉○○、子○○、辰○○、壬○○、庚○○、丁○○、戊○○、卯○○、卯○○及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父及母)簽章之聲請狀。
二、經聲請人丑○、申○○、酉○○之法定代理人簽章(蓋印鑑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法定代理人甲○○、未○○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五、聲請人丑○、申○○、酉○○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簽章(蓋印鑑章)之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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