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陳韢方 應受監護宣 余長富 告之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余長富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7年3月2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