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562號債權人 李文捷 債務人 郭林 滿足債務人 郭宗溢 債務人 郭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林滿足、郭宗溢、郭宗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姓名。(債權人姓名究為「李文捷」,或是「李文㨗」?如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陳明 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此規定於督促程序並無「準用」之明文,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請求事項一、如為「債務人郭林滿足、郭宗溢、郭宗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郭德雄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之誤載,請更正之。又請求事項三,如係誤載,請併更正)。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85年9月11日」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四、被繼承人郭德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郭林滿足、郭宗溢、郭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具狀時請註明連絡電話,以利案件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