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瑞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家瑞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行○○○區○○○路○○號往南30公尺處之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左超越前方同向由 林玉梅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林家瑞所騎乘前揭機車之右側車身處,因而不慎與林玉梅所騎乘上揭機車之左後車身發生擦碰,致林玉梅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第一指掌骨骨折、左手遠端尺骨骨折之傷害。林家瑞於本件肇事後,於其過失傷害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車禍現場處理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龜山分隊警員自首肇事,並接受裁判。案經林玉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家瑞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玉梅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A1A2類交
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因果關係: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及第10
1條第1項第5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騎乘機車時自應注意及此,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騎乘機車時未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告訴人機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致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被告應負過失之責甚明。又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已詳述如前,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其過失傷害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
前,向前往車禍現場處理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龜山分隊警員自首肇事,此有桃園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嗣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時未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告訴人車輛左側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即貿然超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之過失情節,再衡以被告坦承犯行,僅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而未能達成和解,並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