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林雅玲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