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乙○○被告丙○○
甲○○丁○○男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乙○○對被告丙○○、甲○○、丁○○等3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起訴之程式已有未備,本院乃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自訴人居所,由自訴人之妻 黃碧珠 代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自訴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附上訴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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