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瑞玲被告張偉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貳參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8時8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張偉賢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2354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2354公克,驗餘淨重1.2337公克),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20頁、第25頁、第56頁至反面、110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卷第117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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