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倩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倩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倩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6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6年度簡字第56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又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6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3月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8年2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