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71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林春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春田於民國95年8月1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台幣47983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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