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81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於95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